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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愿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不是孤例

 

CCTV.com  2009年10月28日 09:1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齐鲁晚报  

  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早就有法可依,只不过,在一些地方"潜规则"的左右下,内部处分成了保护公款吃喝者的"法宝"……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这是多么熟悉的论调啊,也是傅平洪对贪污罪指控的辩解之词,但这却真实地道出了一些热衷于公款吃喝玩乐者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公款吃喝最多是违纪”的观念,也许正是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公款吃喝风的猛烈程度,令民众深恶痛绝。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的中石油原总经理陈同海,自恃是正部级高干,每月公款吃喝玩乐的金额高达120万元;而广州市提前公开财政预算账本,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的“三公”消费,在预算支出中找不到踪迹,更令人多了不少疑惑。

  公款吃喝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有损政府形象,对那些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官员,如果还仅仅是以违纪论处,可能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舟山市中级法院将贪官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认定为贪污,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显然,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早就有法可依,只不过,在一些地方“潜规则”的左右下,内部处分成了保护公款吃喝者的“法宝”,所以,年年岁岁有关部门都会发文重申,但公款吃喝却难以禁止。

  然而,尽管我们感慨于舟山市中级法院把公款吃喝以贪污论罪的标志性意义,但这会不会是一个孤例呢?事实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查处公款吃喝中形同虚设,才使得傅平洪案成为醒目的新闻。对此,相关部门应该自省与检讨,只要公款吃喝数额达到起刑点,就要以贪污罪论处,以表明对公众和公共财政极端负责的态度。

责编:张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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