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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制度“差之毫厘”,听证“谬以千里”

 

CCTV.com  2009年09月22日 17:3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9月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规定明年起施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9月22日《南方日报》)
 
  如此明确地规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恐怕是首次。长期以来,听证代表的构成备受质疑。由于听证代表的构成要求不明确、产生程序不透明,让听证代表的身份很尴尬。不排除其中有某些利益代言人,有和事佬,抑或成为“摆设”。最基础之一的听证代表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听证效果。
 
  事实上,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也显现出来。周所众知,我国听证会制度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会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以后,听证会开始在全国普及。有专业人士认为,从现在民主法制来看,听证会有利于公众向政府的决策提出意见,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制定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落实政策的可操作性,已经成为现代决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目前听证会制度尚未完善,存在较多问题。“逢听必涨”,听证会成为“听涨会”。洛阳水价听证会17人赞成1人反对,有人戏称洛阳水价“被听证”了……
 
  制度“差之毫厘”,听证“谬以千里”。尽管听证会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等原则,尽管听证会制度有所规范,但由于听证制度执行十多年,已暴露出不够完善的问题,或者说,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让听证会的“民主功能”、“科学决策功能”大大减弱。这些制度性弊端、制度性漏洞,导致相当多的听证效果“谬以千里”,事与愿违。堵塞制度性漏洞,让听证制度“不差毫厘”,进而,为民主法制建设快马加鞭。
 
  听证代表的构成上,明确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比例,并且“剥夺”现职公务员的代表资格,是一种“制度性修复”,也是制度性进步。把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更能“清晰”地听到民众的声音,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声音,这些声音更真实,更加原汁原味,即便有反对声,也是还原听证功能的“原声”。利害关系人代表有望给听证“兴利除弊”。除了从听证代表构成上完善听证制度外,还应该在确保听证公正公开客观等环节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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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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