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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白酒涨价是消费税利润的转嫁

 

CCTV.com  2009年08月04日 07:5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长江日报  

  白酒消费税新规8月1日起实施,各地白酒涨价消息顿时不绝于耳。沱牌曲酒公告称,对旗下高端产品“舍得”提价最高10%。部分超市五粮液也开始提价,其他高档白酒要么货源紧张要么已有提价迹象。

  白酒消费税在理论上本应直接由消费者在购买时缴纳,但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技术并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环节征收必定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于是改而由酒企在生产环节提前缴纳,并将其计入到零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很多企业会通过关联交易或虚列账目的方式弄出一个虚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个价格如果与实际零售价格相差很大,同样会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正因为如此,这才有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所谓“白酒消费税新规”。

  必须弄清楚的是,“白酒消费税新规”既非税率的提高,也非税基的扩大,而只是通过在征收环节加强监管的方式来拿回本应属于国库,却被酒企长期通过关联交易和避税潜规则占据为企业利润的那一部分税收收入。因此,现在的白酒集体涨价,并非合理转嫁白酒消费税,而是在转嫁被酒企长期以利润形式违法占为己有的国家税款,不妨称之为“消费税利润”。

  那么,酒企为何能够如此轻松就将这部分由消费者实际缴纳、自己理应如实上缴的法定税负再度转嫁给消费者呢?“白酒消费税新规”固然可能挽回很多此前流失的税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彻底,因为在核定完最低计税价格之后,生产企业仍可通过提价方式来转嫁税负,而这部分提高的价格原本同样是应该征税的。为此笔者建议,应要求酒企在确定销售价格之后方可申报核定计税价格;倘若销售价格在计税价格核定完成之后再次提高,则应依提高后的价格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唯其如此,违法的“消费税利润”才没有机会通过涨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白酒消费税也才能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责编:唐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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