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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检察官不能成“市里”的提线木偶

 

CCTV.com  2009年04月20日 12:5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39岁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在网上发帖批评鄂尔多斯市政府的一桩具体行政行为,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以诽谤罪名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结果却在没有新案情和新证据的情况下被原审法院改判2年有期徒刑,而这一次,市中院竟然维持原判了!(4月20日济南日报)

    这一波三折实在令人太莫名其妙。按照世界各国包括我们中国的司法惯例,在没有新的事实(案情)发现的情况下,二审或者重审的判决是只能减轻而不能加重刑罚的。而鄂市中院一前一后的自相矛盾做法更是匪夷所思——第一次接到上诉后对一审的判断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保全犯诽谤罪事实不清”,第二次在案情和证据都没有新的发现、原审法院竟做出加重处罚的情况下,居然裁定“维持原判”。这是为什么?

    从报道最后披露的一个细节中,我找到了答案:东胜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当时在会上,我们签字是无罪,后来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由此,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地方政治干预司法案例。

    “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这个“市里”,当然不是指市中院或者市检察院,因为按照中国司法体制,市检察院和区检察院的态度通常是一致的;而鄂市中级法院在第一次发回重审时的态度也很清楚,那就是并不认可区法院的判决。这样看来,这个“市里”就只能是指鄂尔多斯市委和市政府了。“市里的案子”由“市里”即市委市政府定,区法院和区检察院自然是“管不了”的。十分明显,在吴保全案的审理过程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并不是东胜区检察院,实际上的审判机关也不是东胜区法院和鄂市中院;此案中,实际上的公诉人和断案法官都是鄂尔多斯的“市里”。

    从这个角度说,鄂尔多斯地方党政的此番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干预司法”了,简直可以说是在“替代司法”——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纯粹就是他们手中的提线木偶。在一个地区,如果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判断,连专司其职的司法机关都“管不了”,而要“市里”说了算,甚至不惜专门创制“诽谤政府罪”这样的罪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那么这个地区的法制状况,就实在是太令人担忧了。

    这种现象和趋势,值得警惕。司法独立是我们的一项宪法原则,依法治国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一些地方政治肆意干预司法的现象,国家有关方面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抑制!否则,必将恶化全中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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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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