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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取消“天价滞纳金”只是有限进步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11:1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荆楚网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广州日报》3月30日)

  这肯定是一个让广大车主感到欢欣鼓舞的消息。按照新规,“天价滞纳金”将成为历史,并且根据有利原则,此规定溯及既往,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这意味着,违规车主将不必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付出心惊肉跳的高昂代价。而从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说,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这种让利之举本身就释放了一种管理善意。

  但还是不能不说,这只是非常有限的进步。“取消天价滞纳金”更为规范的说法是,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这针对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但事实上,“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而严密的“补充”,所谓“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是指一直罚到不能再罚为止,还是由执法部门根据情况自由裁判?法律规定,尤其是与民生利益关系重大的法律规定,如果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况,肯定是值得商榷的。

  进一步而言,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立法者既然认为滞纳金数额超出罚款数额是不合法的,那么凭什么就认为在罚款数额范围内就一定是合法的?譬如某车主遭罚款40元,按照新规,执法部门可以收取40元滞纳金,但收41元就违规了,依据何在呢?这其中到底有没有必然的法理逻辑?抑或,只是立法者的一种想当然的利益权衡?

  从这个意义上看,新规定只是解释了“天价”滞纳金的合理性问题。说到滞纳金的问题,媒体报道最多,舆论争议最大,也最容易激起公众不满的,无疑就是不时发生的“天价”滞纳金事件。显而易见,这种做法尽管没有违背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其荒谬性是不言而喻的。对此,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饱受压力,另一方面又无法自圆其说,取消“天价”滞纳金势所必然。

  但是,法律并不是用来应付舆论,回应质疑的,不能只给出一个模糊的合理性解释,还应该为其合法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支撑,这个合法性基础,就是新规定无力解释的: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以及怎么收?收取滞纳金的合法性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我们期待主管部门应给出有力的法律解释。退一步而言,即便滞纳金本身是合法的,但对于具体收取办法和额度上,也应该是有理有据有节,有说服力的,能让公众交得心服口服。

  其实,比之极少数的“天价”滞纳金事件,几乎在每一个车主身上发生的滞纳金更值得关注。按照目前中国机动车保有量1。68亿计算,交管部门每年收取的滞纳总额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这不仅关涉数以亿计的车主利益,同时也指向了执法部门是否涉嫌获取暴利,因此,滞纳金的收取,以及任何一次微调,都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责编:唐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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