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项专利申请在网上引起热议。这项发明全称为“一个检验是否贪官污吏的方法”,专利发明人叫王俊峰。该发明称,可在钱物上加入名为镭或钴的放射性同位素,然后将带有该种同位素的钱物交与被检测人,若其收受了这些钱物,反贪部门可用相应的探测仪发现其钱物藏匿之处。
这个“贪官检测法”虽有些异想天开,但至少表明了民众对反贪的热情。这也让我想起常在港台电影中听到的一个词——“污点证人”,这是西方及港台地区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真正行之有效的“贪官检测法”。污点证人作证制的一个内核,就是污点证人罪行的司法豁免。只要愿做污点证人的涉案人,就能得到减轻量刑或免于量刑的处理。这样做不仅能提高破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也能够通过小罪犯,找到更大的害群之马。
尤其是在涉及贪官的贿赂案中,由于贿赂双方都触犯了刑法,所以犯罪人之间很容易达成攻守同盟。但如果有了污点证人制,行贿人就可能会为了豁免罪行,来指证犯罪或提供相关证据。这样不仅能分化犯罪同盟,也能更为顺利、便捷地取得犯罪证据。
香港早年也是一个贪污腐败的丛生地,廉政公署的一个重要破案手段,就是寻找污点证人。尤其在面对组织性犯罪时,污点证人更是成为办案机关突破各类错综复杂关系的突破口。
内地刑法对证人的义务规定得多,但对证人的权利往往很少涉及,权利与义务从来是对等的,要证人履行义务,就必须赋予证人相应的权利。目前比较通行的污点证人豁免制,才是消除证人后顾之忧的最好法律保证。只要他们开口了,何愁检测不到贪官的犯罪证据?
责编:唐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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